今年以来,国内疫情点多,面广,频发,经济形势下行压力进一步加大,为有效应对国际国内不利因素对经济的影响,贯彻落实中央“疫情要稳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近期中、省、市陆续出台一揽子政策,其中中央出台了六个方面、33项具体政策,省委、省政府有针对性地出台了133项贯彻落实措施,市委、市政府也研究出台了153项具体举措,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现将有关政策分行业...
今年以来,国内疫情点多,面广,频发,经济形势下行压力进一步加大,为有效应对国际国内不利因素对经济的影响,贯彻落实中央“疫情要稳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近期中、省、市陆续出台一揽子政策,其中中央出台了六个方面、33项具体政策,省委、省政府有针对性地出台了133项贯彻落实措施,市委、市政府也研究出台了153项具体举措,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现将有关政策分行业...
今年以来,国内疫情点多,面广,频发,经济形势下行压力进一步加大,为有效应对国际国内不利因素对经济的影响,贯彻落实中央“疫情要稳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近期中、省、市陆续出台一揽子政策,其中中央出台了六个方面、33项具体政策,省委、省政府有针对性地出台了133项贯彻落实措施,市委、市政府也研究出台了153项具体举措,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现将有关政策分行业、分类别整理后推送给市场主体,供参考。
1、在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基础上,研究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预计新增留抵退税1420亿元。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今年出台的各项留抵退税政策新增退税总额达到约1.64万亿元。
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3、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至2022年底,稳定加工贸易发展,减轻企业负担。
文件名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
4、“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文件名称:《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5、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第三条)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7、“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条、第二条)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8、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9、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10、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1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文件名称:《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12、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13、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14、鼓励各地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文件名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15、按规定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文件名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
16、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7800元为限额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法享受税收减免。
文件名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4号
17、对省内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等行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省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文件名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振重点消费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9号
18、对省内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等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所得税。
文件名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振重点消费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9号
19、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20、2022年,将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征适用范围,并按规定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21、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服务业市场主体,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22、2022年,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当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23、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减征或者免征。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24、返乡创业企业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落实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政策。对返乡创业企业中月销售额15万元及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返乡创业企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返乡创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名称:《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建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税务局 人行武汉分行 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 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号
25、文化企业设立登记满3个月后,可申请10万元以内的两年期创业贴息贷款。积极兑现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前三年按100%、后三年按50%给予奖励。
文件名称:《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8〕13号
26、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新建文旅项目,自营业之日起,前3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3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进行等额奖励。
文件名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
27、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投产后,前三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实得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实得财力的50%给予奖励。
文件名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招商引资政策(2022版)〉的通知》荆政发〔2022〕1号
28、全面落实国家新的减税退税降费政策,省级立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实行零收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退税足额退还。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按规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按规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全部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文件名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4号
29、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
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31、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并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
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32、深入落实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计划安排30亿元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
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35、政府采购工程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
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36、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
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37、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38、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39、继续新增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2%,即由人民银行按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包括通过延期还本付息形成的普惠小微贷款)的2%提供资金支持,更好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
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40、指导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抓紧修订制度将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1年缩短至6个月,并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41、在用好前期降准资金、扩大信贷投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43、支持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依法依规推进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赴境外上市。
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44、继续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建立“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45、督促指导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各基础设施全面梳理收费项目,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进一步释放支持民营企业的信号。
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47、鼓励银行向文化旅游、餐饮住宿等其他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发放贷款。
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48、加强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2022年推动大型国有银行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49、引导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2.2万亿元资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文件名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50、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4000亿元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
文件名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51、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文件名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52、已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95号)、《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抓好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纾困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办产业发〔2022〕55号)要求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
文件名称:《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2022〕61号
53、2021年10月19日至2022年4月11日(含当日)期间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标准可为应交纳数额的100%,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
文件名称:《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2022〕61号
54、2022年4月12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
文件名称:《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2022〕61号
55、严格执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95号),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暂退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对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旅行社,符合条件的,做到应退尽退。在保障游客合法权益不减弱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提高保证金暂退比例,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文化和旅游部同意后实施。
文件名称:《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抓好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纾困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办产业发〔2022〕55号
56、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鼓励各地导游协会2022年继续减免导游会费。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57、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支持力度,扩大中小微外贸企业覆盖面和承保规模,针对性降低中小微企业投保成本,优化理赔追偿服务措施。
文件名称:《商务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 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工作通知》商财函〔2022〕54号
58、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及其合作担保机构有序开展总对总的“见贷即保”批量担保业务,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合理分担贷款风险。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户贷款提供担保。鼓励保险机构稳步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性信保业务,对优质小微企业给予费率优惠。
文件名称:《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7号
59、对确有还款意愿和吸纳就业能力、存在临时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统筹考虑展期、重组等手段,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贷款还本付息方式。
文件名称:《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7号
60、对依照《电子商务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无须申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应比照个体工商户,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金融支持。
文件名称:《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7号
61、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领域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保函和保证保险产品,减轻企业保证金占款压力。
文件名称:《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7号
62、免除上市公司2022年上市初费和年费、网络投票服务费等费用,减轻企业负担。
文件名称:《证监会 国资委 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通知》证监发〔2022〕36号
63、主动对接金融管理部门,积极争取将旅游业列为当地金融优先支持行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丰富金融支持手段,持续推进金融服务创新。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推动金融政策有效落实的保障机制,形成金融支持旅游业恢复发展的合力。
文件名称:《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抓好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纾困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办产业发〔2022〕55号
64、灵活运用展期、调整还款计划、无还本续贷等方式支持受困企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文化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对于项目贷款,金融机构要及时运用调整还款计划、展期等方式子以支持;对于流动资金贷款,要合理地给子无还本续贷、展期、调整还款计划、延期付息等方式子以支持。对有市场前景、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受困企业,要综合运用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贷款等模式,发放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缓解其资金困难,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
文件名称:《湖北省文化旅游行业金融助企纾困专项行动方案》武银〔2022〕51号
65、加大对文化旅游从业人员的支持力度。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文化旅游领域从业人员,金融机构要及时优化信贷政策,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贷款、消费贷等贷款, 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予以支持。
文件名称:《湖北省文化旅游行业金融助企纾困专项行动方案》武银〔2022〕51号
66、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征信权益。落实好受疫情影响相关 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的有关规定,受 新冠肺炎疫情影 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文化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依调整后的还 款安排报送征信记录。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风险判断,不 单独因 疫情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 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文件名称:《湖北省文化旅游行业金融助企纾困专项行动方案》武银〔2022〕51号
67、创新文化和旅游全融产品。金融机构要结合文化旅游行业特点,创新中长期信贷产品,鼓励以“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景区收益权质押贷”助力文化旅游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以“景区开发贷”支持文化旅游项目建设,以“民宿贷”“农家乐贷”助力乡村文化旅游产业振兴,以“动漫游戏贷”支持数字文化产业聚集发展,以“非遗贷”促进文化传承与发展,以“版权质押贷”“应收账款质押贷”“产业链融资”“非上市公司股权质 押融资”等方式进一步拓宽文化旅游企业融资渠道。
文件名称:《湖北省文化旅游行业金融助企纾困专项行动方案》武银〔2022〕51号
68、推动融资成本逐步下行。进一步落实备项利率市场化改革措施,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效能,推 动企业综合融资 成本保持稳 中有降。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总行政策支持,优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 ,根据文化旅游企业实际状况及特点,制定差异化融资方案,推动贷款利率进一步降低。
文件名称:《湖北省文化旅游行业金融助企纾困专项行动方案》武银〔2022〕51号
69、加大货币政策工具的精准投入和定向支持。强化与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与信息共享,针对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支持企业名录,单列1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 ,增强金融机构对文化旅游行业的金融支持实力,引导更多信贷资源投向困难行业和受困主体。继续做好两项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接续工作,强化精准滴灌和正向激励,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对接行业普惠小微融资需求,提升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比重。
文件名称:《湖北省文化旅游行业金融助企纾困专项行动方案》武银〔2022〕51号
70、加强财政政策与全融政策联动。对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确定的支持企业实施政银联动帮扶。对于符合条件的支持企业,金融机构在为其存量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展期、续贷等帮扶措施期间,可为存量贷款申请财政贴息。
文件名称:《湖北省文化旅游行业金融助企纾困专项行动方案》武银〔2022〕51号
71、发挥融资担保增信功能。融资担保机构加强与银行及 其他金融机构沟通对接,推广“见贷即保”“见保即贷”批量业务,继续优化续贷续保业务,推动抵押担保无缝对接;针对受困企业,要适当提高担保风险容忍度,提高对民营文旅企业担保比例,扩大融资担保规模和覆盖范围,加大对受疫情影响市场主体的担保增信力度。对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文旅企业新 申请的银行贷款,按照降低担保费率相关要求执行;对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
文件名称:《湖北省文化旅游行业金融助企纾困专项行动方案》武银〔2022〕51号
72、增强保险保障作用。保险机构要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 依法合规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根据旅行社等文旅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优化承保理赔服务流程,简化理赔手续, 提高理赔效率,强化保险保障能力,丰富文化和旅游保险产品供给。扩大旅行社责任保险覆盖面,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旅游业 风险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服务。
文件名称:《湖北省文化旅游行业金融助企纾困专项行动方案》武银〔2022〕51号
73、对重点企业进行名单式融资对接管理。联合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文化旅游重点支持企业库和项目库,金融机构要建立纾困对接台账,推行线上办理、免申即享等便利化措施,主动跟进和有效满足文化旅游重点企业合理的纾困诉求和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通过市场化方式 对接重点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文件名称:《湖北省文化旅游行业金融助企纾困专项行动方案》武银〔2022〕51号
74、创新线上对接方式,推广应用“楚天贷款码”、“鄂融通”和“301”模式。多渠道、多场景加大布码推广力度 ,不断拓展 “楚天贷款码”、“鄂融通”在全省的服务范围,进 一步提升文化旅游企业融资可得性,搭建经济主体便利化融资新通道。对满足线上产品授信条件的企业融资申请,以“301” 模式快速支持。对需要线”服务模式,落实“四张清单”服务机制,提高金融服务质效。对转入“培植类”的受困主体 ,金融机构应积极联动相关部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尽快达到授信条件,获得融资支持。
文件名称:《湖北省文化旅游行业金融助企纾困专项行动方案》武银〔2022〕51号
75、保障基础全融服务畅通。加强现金管理,确保现金供应和现金安全卫生。确保支付清算系统通畅运行,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保障退税资金直达市场主体。
文件名称:《湖北省文化旅游行业金融助企纾困专项行动方案》武银〔2022〕51号
76、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500万元,对贷款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贴息,省级财政按1%给予奖补。对招用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就业的小微企业,未达到创业担保贷款招用人员规定比例的,可根据新招用符合条件人数按每人10万元的额度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全额贴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地方财政贴息)。
文件名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4号
77、对服务疫情防控的外贸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外贸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征收。
文件名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
78、对已获得融资支持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可予以延期或续贷,并适当降低贷款利率。
文件名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振重点消费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9号
79、鼓励金融机构对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80、2022年安排不低于300亿元的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安排不少于160亿元的再贴现支持中小微企业缓解占款压力,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81、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给予餐饮、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82、建立健全重点文旅、体育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并定期更新,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健身场所等重点文旅体育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文旅厅、省体育局等
83、对于小微文旅体育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降低担保、再担保收费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小微文旅体育企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每年不高于1%收取担保费,再担保费率按协议征收,最高每年不超过0.2%。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文旅体育企业,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续贷方式,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文旅体育企业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保障续贷需求不断档。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84、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文旅体育企业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将文旅体育业作为“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重点支持行业,设立“再担文旅贷”“农担乡村文旅贷”等新模式,将文旅体育企业和有关工作室、个体工商户纳入服务范围。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85、2022年,将普惠小微延期还本付息支持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调动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信用贷款的积极性,加大对服务业领域的支持力度。单列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确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基本面向好、产品有市场、资金链暂时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充分运用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和纾困贷款贴息政策,以优惠利率优先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发展。持续推进中小企业金融纾困平台建设,组织引导更多服务业困难企业加入平台纾困。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86、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政策,推动全省服务业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在2021年的基础上继续有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电子银行服务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禁止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减少贷款以外不必要的中介服务要求和环节。推动金融机构主动承担服务业小微企业贷款抵质押评估费、保险费。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87、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债券融资监管部门梳理建立餐饮、零售、旅游、体育、交通运输等服务业领域发债后备企业名录库,组织有实力、有意愿的证券公司、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开展库内企业辅导培育,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帮助拟发债企业担保增信缓释风险,支持拟发债企业申报注册发行债券。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武汉分行、湖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体育局、民航湖北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88、鼓励各地设立或统筹安排服务业企业纾困资金、融资应急资金,扩大优惠政策覆盖面,加大对服务业企业的纾困帮扶。加强新型政银担合作,确保2022年新型政银担在保余额突破360亿元。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89、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90、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支持旅行社承接各级工会组织按规定在省内组织的劳模和职工疗养休养、春秋游等活动。除已有明确要求外,在符合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使用用途和严格执行经费开支标准及政府采购制度的前提下,旅行社开具的有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旅游服务发票可以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总工会、省商务厅、省文旅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91、建设一批特色突出的返乡创业园(基地),有条件的市、县可制定场租物业费减免、水电暖费定额补贴、厂房生产设备补贴等优惠政策,对入驻园区的返乡创业经营实体给予场租物业费减免、水电暖费定额补贴等,对返乡创业企业自主建设或租赁厂房购置生产设备的给予一定补贴,降低创业者经营成本。
文件名称:《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建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税务局 人行武汉分行 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 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号
92、返乡创业人员在创业地享受与当地劳动者同等创业扶持政策,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税费优惠、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将返乡创业纳入招商引资计划,返乡创业项目享受与外地客商同等优惠政策,对返乡创业人员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的,按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各类返乡创业人员5年内在本地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经营6个月、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已享受过其他一次性创业补贴的除外。
文件名称:《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建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税务局 人行武汉分行 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 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号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
93、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提供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500万元,对贷款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贴息,省级财政按1%给予奖补。
文件名称:《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建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税务局 人行武汉分行 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 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号
9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文件名称:《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8〕13号
95、园区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根据实际用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用房面积,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不超过50%的房租补贴。第一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房租补贴;第二年,园区入驻文化创意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房租补贴;第三年,园区入驻文化企业营业收入总额较上年度增速不低于20%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房租补贴。政府创办的文化产业园区,对运营单位补贴比照执行。
文件名称:《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8〕13号
96、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根据实际用于文化产业孵化的用房面积,前三年每年按照100%、后两年每年按照50%给予房租补贴。每成功孵化1家规模以上文化企业,一次性给予运营单位5万元奖励。
文件名称:《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8〕13号
97、对从事创意设计服务、动漫游戏、影视剧制作、数字出版、数字印刷等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的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文件名称:《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8〕13号
98、对年度新增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含市内其他企业剥离文化及相关产业业务成立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文件名称:《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8〕13号
99、对新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文件名称:《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8〕13号
100、对文化企业新获批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批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的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批长江质量奖、湖北省著名商标、产品被认定为湖北名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文件名称:《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8〕13号
101、对获得国家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和湖北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文艺作品,分别奖励20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其他国家级重要影视类奖项的,奖励50万元。
文件名称:《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8〕13号
102、对原创优秀动漫创意和动漫产品入选国家、省动漫精品工程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在我市注册、具有游戏开发发布资质的游戏企业,创作生产的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原创网络游戏产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万元。
文件名称:《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8〕13号
103、对时长不少于3分钟、点击量不低于30万次的微电影,并获得省级以上相关奖项的,每部奖励5万元;对总集数不低于5集且每集时长不少于10分钟、点击量不少于10万次的网络剧,并获得省级以上相关奖项的,每部奖励10万元。
文件名称:《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8〕13号
104、文化企业生产的文化创意产品和影视动漫相关企业研发制造的衍生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文件名称:《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8〕13号
105、对符合国家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的旅游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投资主体,分别给予⼀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贴。对新建旅游引导标志的投资主体,按投资总额的5%给予补贴。对新建、改建并评为A级旅游厕所的投资主体,按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
文件名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
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旅集团
106、一次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旅项目,按投资额的1%给予补贴(旅游地产项目除外)
文件名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
107、对编制乡村旅游规划,按规划编制实支出的1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 10 万元。
文件名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
108、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5A、4A级景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文件名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
109、对新创建国家、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文件名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
110、对纳入全市服务业“五个十工程”的文化旅游示范园区和认定的市级文化旅游服务集聚区,给予园区运营主体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文件名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
111、首次被认定为湖北省旅旅名县、名镇、名村名街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文件名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
112、对首次被认定为全国、全省全市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次性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文件名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
113、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饭店的运营主体,分别给⼀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文件名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
114、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宿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文件名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
115、对新评定为湖北省5A级、4A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文件名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
116、对在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全国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开发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全省金、银、奖的旅游商品开发主体,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文件名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
117、对市场主体在重要媒体、境外知名媒体投放我市旅游形象宣传广告的,按投放资金的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
文件名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
118、对组织境外游客游览经营性A级景区并停留2天1晚以上,全年接待人数超过200人次,接待总量较上年度实现增长的旅行社按照50元/人次的标准给予奖励。
文件名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
119、对组织市外游客来荆旅的本地旅行社,一年累积游览经营性A级景区的市外过夜游客5000人以上的,每人每晚奖励5元;对组织市内游客在荆旅游的本地旅行社,一年累积游览经营性A级景区的市内过夜游客达5000人以上的,每人每晚奖励3元。
文件名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
120、一次性组织旅游大巴(或自驾游)过夜团队300人以上并游览个以上经营性A级景区的,奖励组织单位2万元,每增加100人另奖励0.5万元;⼀次性组织旅游专列过夜团队300人以上并游览2个以上经营性级景区的,奖励组织单位3万元,每增加100人另奖励0.5万元。
文件名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
121、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及外出务工人员返荆创业,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创业补贴。对首次入驻创业平台、科技孵化器、创业空间等的个人或团队,经评审认定,给予2年全额场租补贴。
文件名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市级领跑促进中心城区人力资源集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荆政发〔2021〕16号
122、对本市新注册(或增资)设立的合同外资1000万人民币(或等值其他币种)(含本数)以上的外资企业,且形成实际投入的,按企业实缴合同外资(不包括股权出资、外方股东贷款、投资性公司投资)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文件名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招商引资政策(2022版)〉的通知》荆政发〔2022〕1号
123、大力实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信用培植工程和首贷拓展专项行动,保持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不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更便利,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对经营指标有劣变趋势,但基本面仍然可控、及时“输血”有望恢复的企业,给予增量贷款支持。对于资金暂遇困难但生产经营正常的中小企业及轻资产科技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金融机构要做到不压贷、不限贷、不抽贷、不断贷。落实“四张清单”工作机制,进一步减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办理环节、申请材料和办理时间。深化与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合作,加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指导,支持证券中介机构加大服务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力度。
文件名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4号
124、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落实力度,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额度不超过2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37个脱贫县最高4%、其他地区最高3%贴息,贴息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鼓励各地加大贴息力度,对小微企业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创业担保贷款,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安排贴息。省级财政统筹按各地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的1%给予奖补。
文件名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4号
125、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今年底。
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126、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今年底。
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127、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
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128、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由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
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129、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省份确定,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今年底。
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130、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131、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
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132、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更好满足实际需要。
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133、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文件名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134、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零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文件名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135、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30人)以下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企业,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136、对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137、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30人)以下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企业,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
文件名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4号
138、完善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服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自身情况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文件名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4号
139、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吸纳见习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
文件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1号
140、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1号
14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评选,优先激励参加本次计划并表现突出的各类单位。对计划组织实施到位、募集岗位多、岗位质量好、实施效果佳的省份,纳入就业工作督查激励统筹考虑。
文件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1号
142、对吸纳见习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1号
143、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文件名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
144、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地财政可给予租房和生活补贴,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由各地自行确定。
文件名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4号
145、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省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上述初创组织在登记注册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
文件名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4号
146、鼓励引导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补。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在中心城区企业实习实训的大学生,按照10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实习实训补贴。
文件名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4号
147、对到中心城区企业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首次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 1 年的,一次性给予个人 3600 元的生活补助。对中心城区企业新招录的全日制博士(高级职称)、硕士(副高级职称及高级技师)研究生,最低工作服务年限不少于 5 年的,工作满 1 年后分别一次性给予8 万元、3 万元的生活补助;对中心城区企业新招录的全日制本科生,承诺在中心城区连续最低工作服务年限不少于 5 年的,每年给予 1 万元的生活补助,连续补助 2 年。
文件名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市级领跑促进中心城区人力资源集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荆政发〔2021〕16号
148、对中心城区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吸纳外地人员就业并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 1 年的,按照每吸纳1人补贴 1000 元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贴。企业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吸纳脱贫人口或企业招用退役 3 年以内的退役军人就业,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 1 年以上的,按照每吸纳 1 人补贴 2000 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对新吸纳外地人员就业较多并为职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 1 年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补贴。
文件名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市级领跑促进中心城区人力资源集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荆政发〔2021〕16号
149、对新引进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其所属在我市工作生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总名额不超过10名),每年按本地实缴个人所得税(限工资、薪金)地方实得财力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八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文件名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招商引资政策(2022版)〉的通知》荆政发〔2022〕1号
150、加强多层次人才培训,继续开展企业人才素质能力提升行动,深化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拓展“企业微课”线上课程。开展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等活动,动员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参与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促进高校毕业生与中小企业供需对接。完善人才引进保障服务,解决中小企业人才后顾之忧。
文件名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 〔2022〕58号
151、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文件名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4号
152、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153、统筹安排相关产业用地,切实保障返乡创业用地需求。加大对返乡创业人员从事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的支持。移民搬迁旧宅基地腾退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返乡创业生产经营。盘活工厂、公用设施等的闲置房产、空闲土地,结合交通区位、产业基础、生产条件等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实施改造利用,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低成本生产和办公场地。创新土地流转政策,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长期外出务工的农民家庭将相对闲置的承包地集中流转给返乡创业企业,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拓展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试点,鼓励针对返乡创业人员和企业先行先试。
文件名称:《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建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税务局 人行武汉分行 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 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号
154、对入选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或纳入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省级文化产业规划的项目,优先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保障用地;涉及文化产业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文化产业项目用地,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情况可约定在两年内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使用周期可根据产业周期弹性决定。
文件名称:《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8〕13号
155、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要加大对文体旅游产业新增建设用地支持力度。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文体旅游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外,鼓励通过出让、租赁方式供地。支持市、县两级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共同建设文化体育设施。鼓励各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发展文体旅游产业。鼓励将城市转型腾退的工业用地,根据相关规划优先用于发展文化体育产业。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加大对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项目、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酒店和知名品牌精品主题酒店项目用地的保障力度。
文件名称:《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8〕13号
156、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158、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