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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游体育【规范性文件】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贵港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广西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文广体旅发〔2023〕11号
作者:小编 日期:2025-08-06 点击数: 

  

九游体育【规范性文件】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贵港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贯彻落实〈广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文广体旅发〔20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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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性文件】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贵港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贯彻落实〈广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文广体旅发〔2023〕11号

  【规范性文件】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贵港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贯彻落实〈广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文广体旅发〔2023〕11号

  现将《贵港市贯彻落实〈广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广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有关规定,进一步促进全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由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或其他负有主体资格登记职能的部门注册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开展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的校外体育指导、培训和训练活动的培训机构。面向4—6岁学龄前儿童、高中阶段学生的体育类校外培训行为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培训机构准入受理实行属地管理,培训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培训机构持所在的县级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广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向同级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登记。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审核意见书,并经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其中,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滑雪、攀岩、潜水等)校外培训机构,应同时取得相应《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后才能开展培训。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教育培训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培训机构名称、章程要符合《广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之中的规定。

  (二)具有符合《广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规定条件的举办者。

  (三)具有符合《广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规定条件的场地设施。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培训活动正常运行,且接受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监管,具体要求如下:

  1.培训机构应当在机构住地所在县(市、区)范围内自主选择具备第三方托管条件的银行开设本机构唯一预收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机构预售费用须全部存入专用存款账户,接受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监管。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等形式,变相收取课时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对于已收取的各类预收费款项,应当将存量预收费款项划转至专用存款账户。连锁性机构或存在分支机构的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应存入其开设的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将预收费资金划转或归集至其总公司或上级单位。

  2.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可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银行托管方式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监管。

  (1)培训机构采用银行托管方式进行预收费资金监管的,预收学费将存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监管账户)、可采用“一课一销”或者“同销同拨”的方式进行,逐步将监管账户的预收费资金拨付至一般结算户。

  (2)培训机构采用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预收费资金监管的,须预先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到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账户),作为本机构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风险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培训机构在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足额保证金后,学费将存入到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一般结算户)。风险保证金额度实行动态调整,总金额最低额度不得低于上年度校外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或60课时)费用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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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具有符合《广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教练配备。

  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校外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开办记录,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的专业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7.二级及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持有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者还需要提供参与过执教项目运动训练经历或参与过本专业培训的证明)。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课外体育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聘用外籍执教人员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保证上述各类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人员配备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执教人员,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专职执教、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六)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制度:

  1.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对拟招用人员和劳务派遣单位拟派遣至机构工作的人员进行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岗位职责、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考核办法等。

  2.教练培训制度。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定期组织教练员参加体育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级各类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体育培训主体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培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45分钟计1学时)。

  3.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申办非营利性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4.安全防范制度。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办学场地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安全防范体系,制定传染病防控、食品安全和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场所应当安装24小时网络监控设备,相关监控录像记录应保留1个月以上。

  (七)具有符合指引规定,并与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及设施器村,须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监管登记。

  (八)具有符合指引规定,并与培训类别、层级及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须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监管登记。

  (九)具有符合指引规定,并与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教学内容。培训机构制定的教学课程(培训)计划和教材须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监管登记,并经属地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施行与使用。

  以上设立条件具体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申请设立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向属地县级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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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名称核准表》、《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或名称预登记文书。

  (二)填报《广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附件1);培训机构实行“一证一址”“一址一证”。单个固定培训场所只能申办一个培训机构,不得“一址多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四)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复印件;填报《贵港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2)。

  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

  (五)举办者、培训机构法人、行政主要负责人社会信用证明,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六)办学场所房产权属证明;办学场所是租赁经营的,还需要提供自申请之日起计算2年及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协议)。

  (七)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还应提供此类场所地面和设施设备的实景图照片,并标明层高。

  (八)办学场所具有合法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手续,且未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未改变场所结构和用途的,只提供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如无合法手续的,应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证明房屋使用符合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消防检测报告或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九)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培训教材和招生简章等材料;填报《贵港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附件3)。

  (十)办学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即指引中的办学账户资金证明文件,包括实缴开办资金验资报告证明复印件、风险保证金验资证明复印件和培训收费专用账户证明复印件。风险保证金验资证明是指先开设验资账户,预存风险保证金的入账凭证。培训收费专用账户证明是指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与符合条件银行签订的收费托管协议。

  (十一)资金监管要求的材料,采用银行托管模式的,须提供资金托管专用账户(监管账户)、一般结算户,采用风险保证金形式须提供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一般结算户)。账户开户名原则上须与相关部门核准名称完全一致,并与开户行签订监管协议。

  举办者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再向属地县级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充办学账户资金证明文件、资金监管要求的材料。若举办者未按时补充材料,属地县级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撤销审核意见。

  (十二)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中请人办理线上培训的,不需要提交(六)、(七)、(八)项资料。

  (一)受理。举办者向县级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需要补充或者更正,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举办者予以补齐;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县级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4)。

  (二)审核。县级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广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不予以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县级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官网或政务新媒体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

  (四)登记。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举办者持县级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批复日期起30个工作日内)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向同级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登记。

  (一)变更。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注册资金等事项的,及时向属地县级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出具审核意见书,向同级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县级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4)培训机构应在变更登记完成3天内,将变更事项张贴在培训机构明显处并通过媒体向大众进行告知,时间不少于7天。

  (二)续签。培训机构每满2年须办理续签手续,到期前1个月内向属地县级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延续申请,出具审核意见书。

  (三)注销。培训机构需终止服务的,应妥善安置培训学员和工作人员,按规定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15日内,向属地县级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同意后,再向同级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撤销。培训机构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由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依法处理,并函告同级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3.在招生过程中,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夸大培训效果,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的;

  6.未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统一监管,未按规定接受预收费资金监管,或未按平台管理规定执行,拒不落实整改的;

  7.因培训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拒不执行、不配合整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培训机构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指引实施衔接在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之前已依法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由原审核通过机关(教育部门等)负责通知其按照指引和本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2年内办理《广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重新进行审核登记,并在完成预收费资金监管流程后,注册进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完成基本信息、预收费资金监管账户、从业人员、培训教材,办学场地等信息填报。在此之前,不得招收新的培训对象,原有培训课程未结束的,可继续开展培训,但应当按照指引和本实施细则将预收费款项划转至专用存款账户或缴纳足额风险保证金。在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2年之后未取得《广西体育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应变更经营(业务)范围或者申请注销《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广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统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提供的模板制作,以各县级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加盖公章为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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